石化企业人体静电管理漏洞与整改建议
摘要:指出了人体静电现场管理的漏洞,提出了近期研究的进展和整改建议
关键词:人体静电、现场管理漏洞、建议
一、国内外事故趋势与研究背景
人体静电是石化企业现场管理主要目标之一,但管理难度大,重复事故时有发生。主要原因,一是气体释放源多,作业人经常暴露在危险场所;二是人体带电机会和放电机会多,且多数场合为火花放电,点燃率高。以日本为例,1982年~1991年共发生910例静电火灾事故,其中与人体静电有关的为86起,约占9.9%,而1992年~2001年共发生881起事故,其中与人体静电有关的火灾事故有149起,比例上升到16.9%。我国近一、二十年没有作过专项统计,但人体静电事故例亦有所增加。例如二十世纪七、八十年代是采样、检尺、测温等事故的高峰期,其后随着一系列管理规定的颁布,类似事故明显减少。但近几年上述事故又连发生多起,现场调查表明,该现象与以下背景有关:
1、防静电意识淡薄,有章不循。如2000年中石化通过安工院在沿江、沿海10个炼油厂组织了现场静电调查,其中上罐采样不穿防静电服的为40%,采样绳不合格的为40%,采样绳不做接地的为90%,提拉速度超标的为40%,采完样后不泄放静电就盖采样口的为100%。2005年中化集团组织了3个地方炼油厂静电调查,采样管理漏洞比上述更严重;另外在装卸车、装气、PP包装等现场,人体静电管理漏洞也比比皆是。 2、现有规范有缺欠,可操作性差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国内人体静电研究热,当时主要侧重于地面、着装、起坐等人体静电研究,现有规范内容大都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和结论,但对危险场所特殊作业的危险研究和相应规定涉及极少。例如装车、卸车、装船操作的要求,LPG装瓶的操作要求,蒸汽洗槽、蒸仓的操作要求,向溶剂釜投粉料的操作要求,清釜作业的操作要求,粉体包装作业的操作要求等等。调查表明,现场作业人体静电不但有活动静电,也有感应静电、捕集静电、接触传导静电等形式。按作业带电程度和气体扩散形式,他们的危险程度仅按现有规定约束是不够的。例如实测数据表明粉体包装过程中人体感应静电和传导静电可达4~5mJ、清釜过程人体静电可达0.5~1.0mJ、蒸汽洗槽作业人体静电可达0.8~1.0mJ、LPG装瓶操作时人体静电可达0.3~0.8mJ,均远超过现场气体的济小点火能(0.1~0.26mJ),但目前规范基本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和推荐措施。
3、防静电产业落后,企业缺少危险场所所需的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和维护用检测仪器。现有危险场所人体静电的管理,往往用静置时间或特殊要求来限制,例如油罐采样要求静置时间大于30min、槽车检尺或移管要求静置时间大于2min等等。这在许多场合有时很难落实,如油罐动态采样、列车检尺测温作业等等。再如上罐采样要求投放速度小于1m/s、提拉速度小于0.5m/s,采样后要求在上风方向1m外接触一下裸金属泄放完人体静电后盖采样口等等。例如某厂2000年“12.12”、2002年“2.2”上罐采样闪爆着火,某厂2002年“3.19”上罐采样闪爆着火,某厂2003年4月在装置区采样闪爆着火等等,均与上述现象有关。显然,遏制类似事故**于现有操作规定是不够的,现场管理亦应适当配置本安性防静电产品和检测仪器等,这些产品应能提供操作失误时(如介质带电操作)也不会发生危险放电的保障。另外,有些事故也与防静电产品失效、监护失控有关。例如“12.12”、“2.2”、“3.19”等事故均与导静电绳电阻失效有关(“3.19”事故后对刚购进的100根导静电绳作普查,发现90%以上导静电绳电阻已严重超标)。类似情况在其它企业也普遍存在,对在用防静电产品基本没有检测手段和控制制度。
二、未来研究和管理的建议
1、吸收国内外济新研究信息和技术成果,向企业推荐与特殊作业场所相配套的防静电产品,提升企业的防灾能力。从长远建设着眼,企业特殊作业危险场所应向本质可靠化管理模式发展,逐步配置相应设施和器具。如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器、防静电型采样器、防静电型量油尺、导静电绳电阻检测仪等用品
2、尽快修改现有规范,特别应补充特殊作业场所所需的人体静电管理规定。例如天津、上海、大连等地多处发生过清釜闪爆事故,事故原因都与现场特殊形式的人体静电有关(包括感应静电、接触静电和活动静电等)。但迄今为止,企业仍未能参照相应规范制定自己的操作规定。其它如装车、卸车、装船等操作,采样、检尺、测温操作,LPG装瓶操作,向溶剂釜投粉料操作,粉体包装操作等,都急需制定防止人体静电的管理规定和推荐措施。
三、结论
2000年以来连续发生的采样闪爆事故,推动了国内人体静电防灾研究。可喜的是这些应用研究近期已取得重要进展,并在部分企业中取得满意的应用经历。借助这些进展,在国内石化企业构建本质可靠化管理体系,已具条件和可能,这也应成为企业管理者和防静电专家未来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。